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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运用国际法,妥善解决海洋争端

更新时间: 2016/07/19 来源: 点击数: 1947

 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李适时在“海洋争端解决 国际法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2016715日,香港)

 

尊敬的董建华副主席,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我谨代表研讨会主办方,中国国际法学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欢迎各位来到香港,出席海洋争端解决国际法研讨会。本次研讨会汇集国际法领域的顶级专家和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法学界精英、业界代表和政府法律官员,讨论海洋争端解决这一国际法前沿问题,这对中国国际法学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而言是首次尝试。我很欣慰研讨会得到了如此高规格和广泛的参与,期待研讨会接下来两天的讨论富有成效,使大家都有所收获。

解决海洋争端既是国际政治实践,也是国际法实践,而国际法无疑在海洋争端解决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运用国际法解决海洋争端,需要准确把握国际法在海洋争端解决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特别是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要找准“症结”。就像疾病一样,国家间的海洋争端有时表现出多种症状,有些表现为陆地领土主权争端,有些表现为海洋权利争端。运用国际法解决海洋争端需要查明是否存在真实的争端,并准确识别争端本质。一些争端本质上是陆地领土争端,但被人为地包装成海洋争端,这就需要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主动作为,透过现象抓住争端本质,否则将纵容一些当事方玩弄小伎俩,破坏法律的严肃性,也无法实现定分止争的效果。

二是要明晰“药理”。现代海洋法律制度既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包括一般国际法规则,两者互为补充。一些人片面强调《公约》,而否定历史性权利等基于一般国际法的权利,这种认识是极端错误的。《公约》构成现代国际海洋秩序的主体,但绝非全部。在《公约》谈判中,对于有些争议事项,《公约》未予纳入,同时确认其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适用一般国际法规则。我也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对历史性权利、远海群岛制度的讨论,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识别各国基于一般国际法规则享有的海洋权利。

三是要准确“开方”。如果确定需要运用《公约》解决海洋争端,就需要准确解释或适用《公约》。《公约》是各方谈判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只有善意、全面、完整地解释和适用《公约》规定,才能维持《公约》的内在平衡,维护《公约》的权威性。陆地领土主权争端明显不属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范围,变相套用《公约》程序解决陆地领土主权争端,明显是滥用程序。《公约》明确允许各国通过声明对有关争端排除适用强制程序,而无视相关规定强行启动程序或刻意削弱各国声明效力,则明显违背《公约》立法原意。

四是要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争端当事方是争端解决程序的主人。根据国际法,各国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针对国家间争端行使管辖权必须以当事国同意为基础,即国家同意原则。基于这一原则,《公约》确认当事方自愿选择的争端解决程序具有优先性,第三方强制程序居于从属地位。这是因为不论采用何种争端解决程序,其根本目的在于和平解决争端,而不是制造新的矛盾。遗憾的是,有的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出于各种目的,刻意淡化国家同意原则在解决海洋争端中的作用,降低强制程序的门槛,这无助于争端的解决,还损害了《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信誉。

女士们,先生们,

海洋攸关世界各国国民福利、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海洋争端牵动各国敏感神经,关乎世界和平与地区稳定。对于我们所在的地区而言,海洋争端尤为敏感复杂。解决海洋争端既需要各国政府从政治高度凝聚共识,也需要发挥学术界的力量,推动在本地区凝聚国际法的共识。这也是我们举办此次研讨会的一个重要出发点。

女士们,先生们,

本次研讨会设置了四个议题,既有海洋争端解决有关实体问题,也包括程序问题,既涉及海洋争端解决的一般国际法问题,也与最新的国际司法或仲裁实践密切相关。712日,菲律宾单方面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了所谓最终裁决。此前,中国国际法学会已就此仲裁案发表题为《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庭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的研究报告,明确指出了仲裁庭管辖权裁决的六大谬误,鲜明表达了中国国际法学界的观点和态度,我完全赞成。由于时间所限,这里就不详述理据。仲裁庭对各界发出的正义声音充耳不闻,仍一意孤行作出荒谬裁决,令人遗憾。我相信,各位将结合研讨会相关议题,就仲裁裁决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实现正本清源。

我也愿藉此机会,感谢我的合作伙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特别是郑若骅女士为研讨会所作大量工作,感谢国际法协会香港分会、亚洲协会香港中心对研讨会的支持。

祝愿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