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国国际法学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始终将学会工作放在国家外交大局中思考、谋划和推进,鼓励、培养和引导广大国际法学人潜心严谨治学,勇于理论创新,密切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对外发声,充分发挥智库作用,为维护国家利益献策,为推动国际法治进程献力。
一、举办“亚洲的共同未来”高规格国际研讨会
7月7日至8日,在庆祝香港回归20周年的喜庆气氛中,“亚洲的共同未来”国际法研讨会在香港会展中心隆重举行。来自中国内地、香港特区、台湾地区和美国、英国、泰国、新加坡、比利时、荷兰、新西兰、丹麦等国的200多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在香港掀起一股国际法热潮。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国际法学会与亚洲国际法研究院(Asian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 AAIL)联合举办。这也是中国国际法学会继2016年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港合办海洋争端解决国际法研讨会后,连续第二年与香港机构联手举办高规格国际法研讨会。研讨会设三个议题:“一国两制”与国际法的互动、亚洲投资合作的机遇与挑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与岛礁和离岸群岛制度,并设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专题午餐会。会议关于这些当前热点问题的讨论取得了非常丰硕的成果。
(一)“一国两制”与国际法的互动
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开幕致辞中指出,“一国两制”科学地解决了国家与下辖的个别地区实行不同社会制度所涉及的一系列复杂问题,妥善处理了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关系,并就特区在国家主权框架内广泛参与国际条约、国际组织与国际事务做出特别安排,是中国对国际法治的创造性贡献,值得从理论上深入总结。
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建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亚洲国际法研究院主席郑若骅等香港人士在发言中表示,“一国两制”作为中国的一项创举,确保了香港回归20年来的巨大成功。坚持“一国两制”将维护香港的法治、稳定和外界对香港的信心。香港应提高国际法认知,以便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优势,更好抓住“一带一路”带来的发展机遇,也为亚洲的共同繁荣做出应有贡献。
曾深度参与中英谈判的权威国际法学家、国际法院前院长史久镛因年事已高未能亲自与会,他通过视频演讲谈到,中国在与英国就香港问题进行谈判时,坚持主张历史上关于香港的三个不平等条约无效,坚持必须收回对香港的主权,最终基于“一国两制”方针与英方签订联合声明,和平解决了香港问题。“一国两制”是对国际法上传统“自治”理论的创新,也是国家和平统一的良好方式,是中国对当代国际法做出的独特贡献。
世界卫生组织前总干事陈冯富珍表示,“一国两制”维护了国家领土完整,又让香港实行高度自治,享有独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这奠定了香港在全球经济上的成就。“一国两制”经得起时间上的考验,是史无前例的成功。陈冯富珍并对2006年中央政府提名她担任世卫组织总干事感到荣幸,强调中央政府从未干预世卫组织工作,中国一直遵守有关国际卫生条约规定。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重点从香港适用和缔结条约的角度,指出“一国两制”有关安排和实践既确保“一国”的主导,也尊重并兼顾“两制”;既有对国际法上主权原则的坚持和把握,也有对具体条约法规则的创新和发展,对于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发展香港特区与外国在各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介绍了“一国两制”下区际法律冲突的有关问题。来自美国、丹麦等国的法律学者和商界人士也盛赞“一国两制”是宪法设计史上独一无二的案例,帮助香港保持了繁荣稳定,提高了香港的国际商业吸引力。
(二)亚洲投资合作的机遇与挑战
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在本议题下发表了题为“东亚合作与国际法治”的视频演讲。刘振民副部长指出,东亚区域合作框架日益完善,次区域合作方兴未艾,各领域合作成果日渐丰硕。中国作为东亚合作的坚定支持者、积极参与者和主要推动者,积极贡献合作理念,推进发展务实合作,支持合作机制建设,推动安全对话和人文交流合作。刘振民副部长并就东亚合作的发展方向提出四点建议:一是高举东亚共同体旗帜,树立长远目标;二是坚持东亚合作精神,构筑包容格局;三是促进包容互惠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四是打造安全合作新架构,补齐安全短板。
泰国前副总理及亚洲和平和解理事会主席素拉杰、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前法官张月姣、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李詠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总法律顾问桑德斯以及叶礼德律师等香港法律专家和其他与会专家在本议题下发言。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岛礁及离岸群岛制度
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高之国和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吴士存主持本议题讨论。英国外交部前副法律顾问沃姆斯利、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教授弗兰克斯、台湾学者高圣惕与宋燕辉、清华大学教授贾兵兵、清华大学讲座教授卡蒂、新加坡国立大学国际法中心主任瑞德在本议题下发言。
(四)气候变化专题午餐会
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在午餐会上发表了题为“坚定落实《巴黎协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主旨演讲。解指出,《巴黎协定》是公平合理、合作共赢、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议,各方应共同坚守。解振华通过列举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取得成就的大量详实数据,强调中国的实践证明气候变化可以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赢。解指出,落实《巴黎协定》、推动绿色低碳转型是大势所趋。解表示中国将坚定落实国家自主贡献、坚定维护《巴黎协定》、坚定深化气候变化务实合作,与各国携手应对气候变化这一人类共同的挑战。
会议期间,外交部条法司徐宏司长还与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签署了“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与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开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双方将在国际法研究和培训领域积极开展合作,包括联合举办国际法培训班和专题研讨会、就重要国际法问题开展联合专题研究、为对方举办的活动提供便利和协助以及开展其他符合双方性质和职责的合作活动。“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系2015年4月李克强总理在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北京年会开幕式上倡议设立、由外交部条法司管理的国际合作项目,旨在通过开展国际法领域相关培训、研讨和研究,促进亚非国家国际法能力建设。
二、举办以“变革时代与国际法发展:中国的贡献”为主题的学术年会
2017年5月5日至7日,以“变革时代与国际法发展:中国的贡献”为主题的中国国际法学会2017年学术年会在武汉大学隆重举行。来自全国人大、外交部、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海洋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等从事国际法研究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及学生共480余人参加本次学术年会。
(一)年会概况
本次年会由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武汉大学承办。5月6日上午,年会隆重开幕。出席开幕式的有: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武汉大学党委书记韩进,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李鸣,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外交学院党委书记袁南生大使,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余劲松,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司长张海文,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李詠箑等。
开幕式由李鸣常务副会长主持。黄进副会长专门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5月3日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武汉大学党委书记韩进、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李适时先后在开幕式上致辞。开幕式现场举行了“2016年度中国国际法优秀成果奖(航天科工奖)”颁奖仪式。在开幕式之后,徐宏、李詠箑分别向大会作了专题报告。
5月6日下午至7日上午,与会代表进行分组研讨,共计16场次,92位代表作了主题发言。各位代表主要围绕以下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国际法与全球治理,海洋法前沿问题,国际人权法与人道法的发展,当代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的新发展,“一带一路”,投资、贸易及税法,金融及知识产权等。
5月7日下午,年会举行闭幕式,李鸣常务副会长主持。李鸣常务副会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教授分别在大会闭幕式上致辞。闭幕式现场举行了“国际法新锐奖(中国国际法学会2017年学术年会学生论文奖)”颁奖活动,中国国际法学会秘书长、外交学院张爱宁教授宣布了获奖名单并主持了颁奖仪式。张爱宁秘书长并向大会报告了学会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情况。
(二)年会特点
一是青年学者踊跃参会,素质优良。本届年会与会者480余人,收到论文290余篇,参会人数和论文数量增幅显著。其中有硕士、博士生180多人携论文参会,他们与各领域专家平等交流、自信对话,为中国国际法学术共同体注入了新的活力,中国国际法事业后继有人。
二是议题广泛,讨论深入。本次年会分议题从传统领域到新兴领域,从海洋、极地到网络空间,国际法各领域的问题均有涉及。与会代表坚持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紧扣我国当前在国际法实践中的重大问题,结合国内外形势进行交流,讨论十分热烈深入。其中,“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法保障议题与海洋法议题获得较多关注。与会代表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应当选择或者构建的国际法机制,深入探讨了包括海商法和其他海事法律问题在内的一系列国际前沿问题。
三是低碳学术,高效交流。本次年会,主办方将论文集结成册,形成了共计3100多页的电子论文集,以U盘形式发放,方便携带,节约成本,尤其是方便与会人员在交流讨论时快速定位感兴趣的内容,提升交流效率。同时,论文版面经过转曲处理,既保证了阅读品质,也使内容难以直接编辑,从而有效保护了知识产权。
四是筹备得力,服务到位。为更好地筹办本次年会,武汉大学领导高度重视,法学院全力以赴,武汉大学师生组织志愿者团队,做了大量细致的筹备工作,充分展现出精诚团结、细致高效、无私奉献的品质,给参会人员留下了深刻印象,为保障会议圆满成功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三、编辑出版《中国国际法年刊》(2016)
在编辑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国际法年刊》(2016)于2017年3月中旬顺利完成组稿、编审和其他出版前期准备工作,5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出版稿件包括特载1篇、论文10篇、述评6篇、书评1篇、纪念文章1篇、活动与动态14篇、文件与资料25篇,共计60.7万字。年刊论文密切结合国际热点和中国国际法实践动态,涵盖了“一带一路”、网络空间、国际投资、难民保护等国际法热点问题,同时对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也予以了关注。目前,年刊编辑部正在进行《中国国际法年刊》(2017)的组稿和编审工作。
编辑部继续坚持推进《中国国际法年刊》组稿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电子化;继续坚持匿名评审制度,建设高水平的作者队伍和评审专家库,年刊稿源情况有所改善。年刊继续与北大英华公司合作,加入北大法宝数据库,并正在积极与中国知网洽谈合作。在此基础上,年刊编辑部也正在探索进一步加强网络数据库建设。
目前,编辑部正在积极考虑创造条件,推进出版《中国国际法年刊》的英文版工作,积极拓展中国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在国际社会的影响。
四、奖励优秀国际法成果,扶持青年国际法学人
(一)评选“中国国际法学优秀成果奖”
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法学优秀成果奖(航天科工奖)”(以下简称“优秀成果奖”)是中国国际法学会在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的支持下于2010年设立,旨在奖励中国国际法领域优秀科研成果,推动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繁荣与发展。该奖项分为优秀著作奖和优秀论文奖,每年评选一次,由中国国际法学会学术指导委员会负责评选,中国国际法学会颁发,奖励对象侧重中青年学者,尤其是青年学者。“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学术水准、宁缺勿滥”的评奖原则,原则上每年评选出优秀著作2部,每部奖励人民币10000元;优秀论文5篇,每篇奖励人民币5000元。获奖成果须经参评委员2/3多数票通过。
2017年,中国国际法学会学术指导委员会从参评的9部专著和43篇论文中,评选出2016年度“优秀成果奖”获奖著作2部,获奖论文5篇。获奖著作包括:1.《中日战争历史遗留问题的国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管建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2.《贸易自由化与人权保护关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李春林,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获奖论文包括:1.“国际人权条约‘非相对应性’及其特征辨析”,《中国国际法年刊》,2015年,谷盛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人权事务局调研员;2.“试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及抗日战争胜利后的西沙、南沙群岛处理问题”,《中国国际法年刊》,2015年,张良福,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能源经济研究室主任;3.“欧盟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因素及对策”,《欧洲研究》,2016年10月,胡建国,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4. “中国投资协议实体保护标准的自由化和多边化演进”,《法学研究》,2015年7月,沈伟,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5. “论外空自由的法理内涵与权利边界”,《法商研究》,2016年8月,冯国栋,上海航天局法律事务处高级经济师。以上获奖著作和论文于2017年4月17日至30日在中国国际法学会网站进行了两个星期的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获奖证书和奖金由中国国际法学会于2017年5月6日在中国国际法学会学术年会开幕式上颁发。
(二)评选“国际法新锐奖<中国国际法学会2017年学术年会学生论文奖>”
着力培养和扶持中国国际法新生力量一直是中国国际法学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中国国际法学会从2014年开始,专为那些向中国国际法学会学术年会提交论文的在校学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设立了“国际法新锐奖<中国国际法学会学术年会学生论文奖>”,该奖项由年会承办方组织评选,以中国国际法学会名义颁发。
2017年度“国际法新锐奖”参评论文180余篇,获奖论文共计36篇,其中一等奖论文6篇,二等奖论文12篇,三等奖论文18篇。获奖论文和作者名单如下:
获奖论文题目及获奖等级
(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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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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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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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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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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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海洋法公约》:历史回顾、经验教训与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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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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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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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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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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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速成习惯国际法的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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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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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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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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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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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Analysis on Expected Implementation of Code of Conduct on South China Sea in the Post Tribunal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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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琪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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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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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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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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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害人类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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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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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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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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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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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尤科斯案谈条约解释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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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云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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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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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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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中国仲裁裁决在美国承认与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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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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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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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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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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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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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海洋法的实践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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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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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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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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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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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洋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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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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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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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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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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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灭绝种族罪中的受保护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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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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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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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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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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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项下个人来文审查的证据问题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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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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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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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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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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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大设立叙利亚“准起诉机制”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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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承甫
严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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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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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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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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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潜航器测量活动的法律分析——以中美南海无人潜航器事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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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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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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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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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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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中岛屿和岩礁判断基准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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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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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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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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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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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建立“一带一路争议解决中心”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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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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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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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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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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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入世议定书》非市场经济方法条款到期的效力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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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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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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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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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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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合同中单边争议解决条款效力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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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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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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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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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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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Status of SOEs in ICSID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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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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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诺丁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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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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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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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欺诈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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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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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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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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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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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条约体系下南极旅游活动的法律规制研究兼论我国南极旅游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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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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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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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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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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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伯利豁免看“人权入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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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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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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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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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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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规约》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程序及其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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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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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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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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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论英国法违反管辖协议损害赔偿规则与布鲁塞尔管辖权体系的兼容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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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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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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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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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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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层空间军事化的国际法规制——兼论禁止外层空间武器化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确立
|
蒋圣力
|
华东政法大学
|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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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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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安理会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人权法困境及解决路径
|
李秾
周丹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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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
|
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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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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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原则在网络攻击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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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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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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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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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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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下传统捕鱼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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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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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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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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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China Ready to Recognize and Enforce Investor-state Arbitral Aw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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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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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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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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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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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航天出口管制制度与对策研究
|
许丰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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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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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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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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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当代改革的欧盟模式——以欧盟TTIP建议案中常设投资法庭机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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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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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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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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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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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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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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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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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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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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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国际投资仲裁的可能性分析——基于深圳国际仲裁院2016年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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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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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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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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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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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目标倾销规则视野下的归零法问题——评韩国洗衣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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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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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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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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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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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公约》仲裁裁决执行豁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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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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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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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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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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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原则的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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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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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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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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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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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文书流动的现状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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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振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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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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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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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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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民商事司法合作的新发展:《账户保护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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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加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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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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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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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促进政学结合,助力中国国际法人走向世界
中国全方位深度参与全球治理和维护巨量海外利益的需要,决定了中国亟需一大批了解国情实际、具有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国际谈判的国际法专业人才为其提供法治保障,在这方面,中国国际法学会责无旁贷地充当起中国国际法人才的孵化器和中国国际法人走向世界的助推器。
(一)遴选和推荐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员和调解员候选人
ICSID是世界银行五大机构之一,主要职能是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公约》)的规定,通过调解和仲裁的方式解决私人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在国际仲裁界具有较大的影响。根据《ICSID公约》的规定,每一成员国政府可以向ICSID指派四名仲裁员和四名调解员;仲裁员和调解员必须由道德崇高、在法律、商业、工业或金融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人士担任;任期六年。《ICSID公约》目前有140多个成员国,中国于1992年批准加入该公约。鉴于中国于2010年向ICSID指派的仲裁员和调解员于2016年任期届满,需指派新一届中国籍仲裁员和调解员。
根据2016年12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中国国际法学会协助推荐“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员和调解员候选人的函》,学会制定了《中国国际法学会关于推荐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员和调解员候选人的遴选办法》,成立遴选委员会(由学会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和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依照商务部确定的《推荐ICSID仲裁员和调解员的标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了有关人员的遴选工作。最终推选出具有深厚国际法专业知识功底和丰富国际司法实践经验的ICSID仲裁员和调解员候选人10人。今年3月上旬,学会将上述候选人名单上报至商务部。
在学会推荐的上述候选人中,香港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外交学院卢松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石静霞教授、西安交通大学单文华教授四人,于今年9月获得ICSID的任命,成为中国指派ICSID的仲裁员或调解员。
(二)遴选和推荐国际法学者赴外交部条法司交流
为加强政学交流,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外交部条法司于2012年起邀请国内的国际法学者来外交部短期交流,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这项工作已呈常态化。
根据2017年7月外交部条法司“关于协助征集并推荐国际法学者赴外交部条法司短期交流的函”,学会秘书处请学会常务理事根据外交部要求的条件,在全国范围内推荐合适人选(包括在读博士生),今年共有12人被推荐到外交部条法司进行短期交流工作。这些短期交流学者根据其研究方向和外交部条法司岗位需求分配到相关处室工作,并按照条法司干部的要求进行管理,交流期间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三)推荐中国学者出任亚洲国际法学会执行理事
2017年8月,亚洲国际法学会第六届双年会在韩国首尔举行。在这次会议期间召开的亚洲国际法学会第六届全体大会上,中国国际法学会的三位常务理事外交部条法司马新民副司长、中国人民大学朱文奇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柳华文研究员,当选为亚洲国际法学会新一届执行理事会理事,马新民副司长再次当选亚洲国际法学会副会长。
(四)向海牙国际法学院理事会推荐授课教师
海牙国际法学院是世界最负盛名的国际法教学和研究机构之一。每年海牙国际法学院理事会邀请部分世界知名国际法学者到学院授课,课程包括暑期课程和冬季课程。暑期课程分为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两个方向,各有300名左右的学生。学院要求授课教师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国际法方面有国际有影响;能够使用英文或法文讲授至少7小时的课程,包括两个小时的讨论课。海牙国际法学院理事会的计划委员会在每年的例会上,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由谁在哪个年份授课。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贾兵兵教授、易显河教授、朱文奇教授、单文华教授已经先后为海牙国际法学院授课或位列学院教师等待名单中。2017年,学会向海牙国际法学院理事会新推荐中国籍国际法教授一名,以进入教师等待名单。
六、完成《中国国际法学会章程》修订工作
为了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加强中国国际法学会建设,推动学会更好地发挥作用,中国国际法学会2015年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决定对《中国国际法学会章程》(2005年修订)作必要修订。学会常务理事会指定张爱宁教授和江国青教授共同主持章程的修订工作。章程修订草案工作于2016年4月底完成,草案经2016年中国国际法学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根据《中国国际法学会章程》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国际法学会章程》(2016年修订案草案)提交2016年5月7日在吉林大学举行的中国国际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获得通过。通过后的章程修订案上报至学会业务主管机关外交部审核并获得批准,随后上报至学会登记主管机关民政部核准。在民政部核准期间,时逢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规章发生变化,使得原本已经获得外交部审核批准的《中国国际法学会章程》(2016年修订案),又按照外交部和民政部的要求,在内容上做了多处调整,并重新履行审批、核准程序,期间几上几下,终于完成相关工作。
2017年11月23日,学会秘书处收到民政部下达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通知书》(民社登【2017】第7202号),《中国国际法学会章程》(2016年修正案)自即日起核准生效。至此,于2015年12月启动,历时两年的《中国国际法学会章程》修订工作圆满完成。
修订后的《章程》着眼于国家利益、对外政策和外交工作的现实需要,考虑了学会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工作的内容、需要和活动特点,反映了国际法在中国发展的现状、趋势,更有利于实现学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高效化和人性化。
七、其他工作
2017年,学会其他工作也是可圈可点。
一是启动单位会员缴纳会费工作。2017年是中国国际法学会依据学会章程规定首次征收单位会员会费,本年度征收单位会员会费的范围是常务理事单位以上的会员单位,截至年底,已有15家单位会员缴纳了会费。
二是筹办“亚太区域合作和参与”国际研讨会。中国国际法学会与中国南海研究院、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海洋法律和政策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拟于2018年5月24-25日在北京联合举办中心第42届年会。该中心成立已逾40年,在国际海洋和海洋法领域享有盛名,中心年会具有世界影响力。2018年的北京年会拟邀请世界知名国际海洋法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围绕当前海洋和海洋法领域热点问题进行研讨。目前,会议筹备工作进展顺利,感兴趣的学会会员可以开始为参会做准备。
此外,2017年核准了部分新会员入会资格(名单参见学会网站:http://www.csil.cn/),召开了3次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根据外交部或其他部门委托,承担有关任务,研究处理与国际法相关的问题,这已经成为学会每年的常态化工作。
八、寄语2018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2018年,中国国际法学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为主线,推动学会工作展现新气象、体现新担当。
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当前全球治理体制正处在转型和变革之中。一方面,逆全球化浪潮进一步发酵,世界处于前所未有大变局之十字路口,作为实现全球治理重要方式和手段的国际法在实践中亦呈现出主权国家回归、多边主义退潮的态势。另一方面,中国继续高擎全球化大旗,秉承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精神,砥砺前行,推动国际秩序向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方向发展,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处在这样一个变革的时代,对于中国国际法人而言,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应大有可为。
确立新目标,增强使命感。国际法无国界,国际法人有国籍。中国正前所未有地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如何以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巩固国家在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已经取得的成就,是每一个中国国际法人需要思考的问题。近些年,中国的国际法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但总体而言,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力同其他主要大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这与中国自身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不相称。中国国际法人要有更强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于国家利益,服务于强国目标,潜心研究,勇于创新,敢于发声。要进一步提升自己的研究能力,特别是对于涉及中国重大战略安全、利益和发展的问题,要确立中长期研究计划,进行前瞻性的深入系统的研究。要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研究,善于以国际法的话语表达中国的国家利益诉求,以法理的阐述确定中国在全球治理规则制定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大力提升中国的国际法传播能力,构建中国的话语体系,提升中国在世界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让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治观得到更广泛的支持和认同。
胸怀天下,立己达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国际法规则的形成是基于国家间的共同同意,一项国际法规则能否获得普遍接受,是否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取决于它是否符合人类社会共同的和长远的利益。回顾国际法的发展史,诸多当代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民族自决原则,禁止奴隶制和奴隶贸易,公海自由、大陆架制度等等,最初的提出无不是某个国家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但因其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潮流,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因而逐渐获得普遍接受,构成了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中国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就像习近平主席在新年贺词中指出的,“中国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共同开辟人类更加繁荣、更加安宁的美好未来”。因此中国国际法人提出的国际法治观和贡献的国际公共产品,必定要有利于推动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有利于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繁荣。也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加深融入全球治理并逐渐引领国际法治的发展,才能在国际法的发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中国印记。
推开时光之门,新时代的朝阳已跃升在地平线上。在充满希望的2018年,中国国际法人当以更宽阔的国际视野、更远大的抱负,胸怀祖国,兼济天下,戮力同心,拼搏进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国际法治保障,为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