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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的地缘风险与法律对策

更新时间: 2015/09/25    作 者: 何力   年 份:2015  分 类: 投资法

    摘  要:中国海外能源投资在欧美、非洲和拉丁美洲具有明显的的地缘特点,而面临的风险也带有一定的地缘特征,因而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中国能源企业在欧美主要通过跨国并购进行投资,主要面临政府许可风险。其对策主要在于如何以法律手段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在非洲的投资主要采取国家契约的方式,主要面临政治风险,需要强化投资保护协定,暴力活动和反恐对策。在拉丁美洲的投资则主要面临卡尔沃主义带来的法律变更风险和国有化与征收风险,需要加强国家契约条款的保护和灵活运用CISID仲裁机制加以保护。
 
    关键词;海外能源投资  地缘  法律风险  投资保护对策
 
    基金项目:气候变化下中国海外能源投资法律保护研究(10BFX097)
 
    一、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的地缘特征及其风险作为一种国际商务活动,海外投资及其能源投资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对未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它首先是商业风险,即在海外投资中可能会遭受的财务风险、利率风险、市场、变现风险等等经营上的风险。它们都是在商业交易中的某一方或双方的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非商业风险是指除了商业风险以外的海外投资风险。它是指由投资所在东道国政府及相关组织在政治、社会、法律等不确定因素影响下的作为或不作为,给外国投资者造成的风险。由于这样的风险是在特定的投资环境下发生,很难为投资经营者或交易者所能预防和控制,很多具有突发性。其中,投资到特定的地域,而该地域特殊的政治、经济、社会、历史、传统、文化、宗教等各种因素会形成一定的地缘特色。它们有的对外来投资有利,有的却不利。这种不利在投资活动中也表现为风险,我们可以称之为地缘风险,因这种风险的存在和影响纯粹就是因为投资所处的空间地理位置所决定,并为许许多多的实例所证明。目前我国学界尚未对此进行过深入研究,因此探明海外投资的地缘风险,并且探讨应该有针对地采取适当的法律对策,是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
 
    海外投资的地缘风险这在能源投资领域更加明显。能源作为现在各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要素,其稀缺性和地理分布的极端不平衡性,以及各种政治、军事势力的深刻介入,都决定了海外能源投资的地缘风险不可忽视。如何对海外能源投资采取适当的对策,包括法律对策和非法律对策,都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但是作为法学论文,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法律对策。投资风险有法律风险和非法律风险。非法律风险就是其产生并非法律原因,其解决也非法律手段。而直接因为法律原因引起,可以诉诸法律手段解决的就是纯粹的法律风险,或者严格意义的法律风险。比如法律变化风险、支付风险、劳动风险、知识产权风险、争议解决风险等等。但是还有很多情况是,并非是法律原因,但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或防范,属于广义的法律风险。比如国家安全审查风险、反垄断审查风险、直接或间接征收风险、政治风险等等。比如在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或征收的场合,无论背后的政治理由如何,一般都是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有关争议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因此最后也归结于法律风险了。在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中所面临的风险,无论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风险还是广义的法律风险,可以归结于地缘要素的,就是本文所说的地缘风险。
 
    在中国经济长期高速稳定发展和巨额外汇储备的背景下,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有数的海外投资大国,2013年实现非金融类海外直接投资901.7亿美元,居全球第三名。其中对采矿业的资源投资达201.6亿美元,占22.4%。[1]这里的采矿业投资主要集中在能源资源和矿石资源方面,而能源资源占大部分。这是因为我国是通过规模经济实现的经济增长,而规模经济需要大量的能源供给。虽然我国的能源消耗中接近70%是主要中国国内生产的煤炭,但石油和天然气则超过一半依靠进口。为了确保中国石油、天然气资源的稳定供给,避免被动地受石油天然气市场波动的影响,从勘探、开发等上游环节掌控油气资源,以雄厚的资金为后盾,中国的大型国有石油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海外油气资源投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石油)作为中国最大国有油企,在海外油气资源投资中一马当先,到2012年度实现了油气作业产量当量10428万吨,权益产量当量5243万吨,海外加工原油4429.3万吨,在油气勘探方面在非洲乍得、尼日尔、苏丹,在中亚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在拉丁美洲厄瓜多尔,在澳大利亚等地获得了很大的进展。[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石化)在海外油气勘探开采项目不多,主要放在油气加工生产成品方面,在新加坡等地投入巨资建设油气加工设施。[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油)虽然规模不及前两者,但海外业务是其重要支柱。从1994年收购美国阿科公司在印尼马六甲油田32.58%股权开始,到2013年2月以151亿美元成功收购加拿大尼克森石油公司,成为中国油企海外投资中最引人注目的大手笔。中海油的对外油气合作项目已达200个,[4]投资项目遍布东南亚、墨西哥湾、几内亚湾、中东、中亚和俄罗斯、欧洲和北美。[5]在非石油天然气领域,中国一些煤炭企业也对澳大利亚的煤矿进行了若干投资。[6]此外还有风能等新能源海外投资。但这些数额比较少,还未成为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的主流。
 
    从以上中国海外油气投资的情况中可以看出其一定的流向。这些所流向的地域有着比较明显的地缘特征,其法律风险也就带有了一定的地缘性,可以称为是地缘风险。
 
    第一,北美欧洲等发达国家地区。主要是中海油的跨国并购项目。这些地区是市场经济的大本营,与之配套的是完备的政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切都是按照多年商业运作的模式进行。但更多的情况是,收购和并购北美或欧洲公司,但其拥有的油气资源矿藏却在中东、墨西哥湾、东南亚或者非洲地区。此外,还有澳大利亚丰富的煤炭资源,也许会成为中国下一阶段跨国并购的新的热点。也就是说,这种海外投资虽然在发达国家完成,但其投资的执行和效果却辐射到全球很多地域,有的与其他地缘特点相重合。
 
    第二,非洲地区。主要有中石油的尼日利亚、尼日尔、乍得、苏丹和南苏丹,以及中海油的几内亚湾外海。这些区域的国家政治比较动荡,社会相对不安定,法治不太健全。这也是非洲很多地方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可以说是一种地缘特点。其中中海油的海上石油投资项目属于对欧美投资的延伸,因此非洲地区主要讨论中石油的陆上油气投资。
 
    第三,拉丁美洲地区。主要是中石油在厄瓜多尔、秘鲁、委内瑞拉的项目,以及未来比较有发展潜力的巴西、阿根廷项目。这些地域历史上存在着反美和对跨国公司的抵触情绪,但也基本上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制。其地缘特征在北美欧洲与非洲之间。
 
    还有其他地区,包括中亚、东南亚以及俄罗斯等地域。由于地理分布比较分散,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制状态也难以概括,因而也就难以说成是地缘特征和地缘法律风险,本文也就不予探讨。
 
    二、在欧美能源投资的政府许可风险及对策目前的发达国家经济体基本上都是经济合作组织(OECD)的成员。其地理分布具有比较显著的地缘特点。除了澳大利亚、新西兰在南半球温带地区外,其他都在北半球温带地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是南半球仅有的英国移民后代为主体的国家,具有其他南半球国家没有的民族地缘特征。北半球的发达国家除了日韩外,其他都在北半球的北美和欧洲温带及寒温带成块分布,连成一片。这里在地缘特征上更是历史、文化、传统、民族、宗教、经济、贸易、政治、法制等方面的共有体,地理上相互影响和渗透,使得这一区域整体上发达国家化。日本、韩国、新加坡也许是这个地理圈子之外仅有的成功者,但是也有着在东亚文明圈之外难以复制的地缘特征。
 
    发达国家经济体的投资法制是国际投资法的母体。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比较,发达国家经济体的投资法具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是内外无差别,即内资和外资一视同仁,基本上不采用专门的外资立法,既不刻意鼓励也不专门限制。其二是将政治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因而其法律风险中的政治色彩比较淡薄。有关投资的许可等都是演化为具体的法律问题,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制和市场经济。安定的政治体制几乎消除了通常的政治风险。各种投资争端即使不能完全免除政治干预的因素,但是最后也都可以转化为可诉的法律争端。
 
    但是,发达国家经济体的能源投资情况也有所不同。发达国家经济体的能源资源分布是不平衡的。只有美国、加拿大、挪威、英国、荷兰、澳大利亚才有比较丰富的能源资源。其中美国、加拿大的能源资源的规模是世界级。而英国、荷兰、挪威的自身资源虽主要是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略有剩余,但由此产生的能源企业却通过跨国并购等投资活动控制有很多世界其他地区的能源资源的勘探权以及开采权。至于美国和加拿大则更不在话下了。因此,中国的能源企业在这些国家从事跨国并购等投资活动,其效果不仅及于其本地能源资源,而且还要扩散到世界其他地区的能源资源。所以,在这些发达国家经济体进行的跨国能源并购是具有地缘空间辐射效果的。
 
    发达国家经济体的能源资源分布的不平衡,以及能源资源的有限性,以及油气资源的战略敏感性,就决定了能源投资领域不能完全排除事实上的政治干预。这体现为发达国家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这就是说,中国油企在对发达国家经济体能源企业实行跨国并购时采用商业并购运作的同时,也存在着有可能不能通过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障碍,因而会增加并购完成的不确定性,构成一种在发达国家经济体比较普遍存在的地缘法律风险。因此,必须要对此有所对应。一般而言,风险主要是在并购阶段。并购完成后,由于发达国家经济体都有着完备的法治环境,所以运营商的法律风险就变得很低了。所以,我们对于发达国家经济体的地缘风险的探讨,主要是并购过程中的风险探讨,而并购后一般就不涉及。
 
    中海油并购优尼科失败就是这种法律风险的典型案例。优尼科(Unocal Corporation)是具有超过百年历史的美国著名大型石油企业,拥有在中亚、里海、东南亚等地丰富的油气资源。2005年4月,美国大行石油企业雪佛龙与其达成了并购的合意。但同年6月,中海油介入,提出以185亿美元的高价收购优尼科。从商业上考虑,这笔跨国并购案对于渴望走出去获得更多上游油气资源的中海油,以及期望通过高价出售获得更多收益的优尼科股东都毫无疑问是共赢的结果。但是雪佛龙面对这一商业竞争而展开了政治化的对应。在雪佛龙通过美国院外公关的势力集团的影响下,6月30日美国众议院以333票对92票的压倒多数通过决议,要求美国政府出面干预,中止这一收购计划。以398票对15票的更大多数要求美国政府对收购本身进行调查。7月30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能源法新增条款,要求政府在120天内对中国的能源状况进行研究,要研究报告出台21天后才能够批准中海油对优尼科的收购。中海油参与收购的子公司虽然是在香港上市的子公司,但70%的股份属于未上市的母公司,归根到底是通过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代表中国国家行使该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如果在美国被提起国家安全审查,中海油的国资背景状况是很难获得通过。其结果,中海油知难而退,虽然还没有进入到美国国家安全审查阶段,于同年8月放弃了对优尼科的收购。[7]当然,雪佛龙时候加价也是优尼科股东接受雪佛龙收购的原因,使之保持了商业并购的外衣。但是中海油的这次并购失败本质在于美国国家安全审查虽然披上了法律外衣,但事实上不排除政治干预的疑惑,说明国家安全审查作为一种发达国家经济体的地缘法律风险是现实存在的。
 
    同样的中海油对欧美巨型资源企业的跨国并购却有很多成功的事例。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中海油收购加拿大尼克森石油公司。尼克森公司是加拿大是加拿大大型石油公司,1971年成立,总部在加拿大卡尔加里,资产主要分布在加拿大西部、英国北海、墨西哥湾和尼日尼亚海上等,包含常规油气、油砂以及页岩气资源。其中90%的储量是在经合组织国家,其资产的地缘政治风险较低。[8]2012年中海油宣布开始对尼克森的收购。到2013年2月26日为止,相继完成了交易谈判,股东大会批准,并进行了相关政府的审查批准。交易总额达151亿美元,而尼克森的市价大约84加拿大元,溢价达6成。[9]这样的交易对于投资东道国和股东及其有利,因而减少了政府许可的难度,顺利通过了欧盟、加拿大、美国、中国政府的审查,成为了中海油的全资子公司。中海油收购尼克森是至今为止中国最大的一次海外并购,也是中国海外并购成功的典范。中海油这一年全部海外并购金额是254亿美元。[10]通过中海油对优尼科收购的失败和对尼克森收购的成功,我们都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经济体的政府许可风险以及有关对策的运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加以归纳:
 
    第一,中国能源企业对发达国家经济体的能源投资主要的方式是跨国并购。这些地方所有的能源资源的相关权利已经属于公司所有,而这里的公司很多都是大型的跨国公司,因此中国的能源企业不太能够原始取得这里的矿产资源。所以,中国能源企业需要进行的应该是跨国并购方面的法律对策。拥有能源资源和大型能源企业的发达国家数量并不多,主要是美国、加拿大、挪威、英国、澳大利亚,因此可以将对策集中到这几个国家有关并购许可方面的法律规定。对跨国并购进行审查主要有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主要对于并购可能引起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可能发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进行审查。从目前中国能源企业对这些发达国家经济体进行的跨国并购的规模来看,还不太容易激发反垄断审查,而主要是国家安全审查。对能源企业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在国家的政治军事安全方面,而是能源安全。能源安全要看是否有,要审查该项并购是否构成对该国的能源安全的威胁。
 
    第二,国家安全审查是用法律风险表现出来的政治风险。这在美国体现得特别明显。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1975年成立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CFIUS),审查对美国国家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外国投资。1988年制定了关于国家安全审查的《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作为《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第5021节。到了20世纪90年代,又通过《伯德修正案》、《里格尔修正案》和《本杰明修正案》进行补充。其审查的核心在于维护美国的国防产业的安全。2007年,美国制定了《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INSA),加强了对外国政府控制交易的审查,扩大了审查范围,特别是主要是能源自查在内的关键基础设施是否存在潜在的国家安全影响、美国在能源及其他关键资源与材料方面的长期规划需求等都作为审查范围,[11]直接成为中国海外能源并购的一种地缘法律风险了。因此,中国对美国等国的能源投资并购必须要能够通过这样的审查,才能实现。
 
    第三,中国对欧美能源投资跨国并购的政府许可风险的地缘性还体现为空间扩散性特征,即在一个国家并购,可能会导致数个国家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只有通过了所有国家的国家安全审查,并购才能完成。这样的空间扩散性更放大了地缘法律风险。其原因在于,中国油企要并购的对象公司很少是将所控制的油气资源和业务仅限于本国一国范围内。它们很多本来就是大型跨国公司,以前也通过各种投资和并购行为在很多国家都拥有油气资源的勘探权和开采权,或者持有若干股份。如果其资产扩散到的国家也存在着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那就有可能也要通过其国家安全审查机构的批准了。以前述的中海油收购尼克森为例,虽然尼克森为加拿大公司,当然要经过加拿大政府审查批准,但由于尼克森还持有北海、墨西哥湾和几内亚湾的资产,因此此项收购就需要得到欧盟、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批准了。中国作为投资国当然对向海外投资也要进行审查批准。只有尼日利亚等非洲国家由于没有完备的对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也就不用经过其支付的批准了。不过,不管这种地缘扩散性体现得多么充分,最关键的还是美国一国的国家安全审查。这是全世界最严格最困难的审查。因此无论是中国油企在那个发达国家进行跨国并购,其国家安全审查所体现的地缘法律风险的对策是应该集中在美国方面的。
 
    第四,与跨国并购对象企业紧密合作,降低国家安全审查的风险性。以美国为例,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要花费很多时间。这就使得政府许可可能推迟或延误跨国并购的实现。前述的中海油对优尼科并购的失败中我们看出,中海油在公关方面没有获得并购对象优尼科的全面配合。本来优尼科的石油资源的地理分布很多是印度尼西亚,很靠近中国,中海油是有地缘优势的。但是由于存在着与雪佛龙的竞购竞争,而优尼科也有意利用这样的竞争为股东争取更大的利益,因此对于雪佛龙利用美国政治势力以国家安全审查的手段没有做出相应的回应,其董事会没有及时发出对中方投资者公正的声音,成为收购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在尼克森并购中,中海油汲取了以往的教训,积极与尼克森合作,进行了社会公关,成功地通过了加拿大、欧盟和美国的政府许可。[12]
 
    三、中国在非洲能源投资的地缘法律风险及其对策根据国家对中国三大油企的战略分工,中国油气海外投资也具有明显的地缘性。中海油负责海上石油资源,拥有海上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的专营权,而中石油则主要是陆上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中石化更多的是加工、运输、精炼等。这样的分工使得中国油企在非洲的投资主要为中石油。虽然几内亚湾也有中海油的工程,但那是通过在欧美进行的跨国并购获得权益延伸到这里,有关权益及其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关系和法律问题已经为先前的公司所解决,一般都是按照欧美跨国并购的方式进行,地缘法律风险也就是欧美型的扩散而已。而中石油在非洲能源投资则是属于开拓式的。除了一些是通过跨国并购获得权益之外,绝大部分都是权益的原始取得。那就是与当地政府进行合作,获得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开采权。这种方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也具有地缘性法律风险。也就是说,这样的风险只发生在非洲,是基于中国油企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所形成的风险。对于这种风险,也必须要有所对应。中石油采用这种模式在很多非洲国家展开了油气资源的投资。还有,中国能源企业在这里获得资源项目阶段风险并不大,主要的地缘防线发生在投资以后生产经营过程中。这种风险相比发达国家经济体在对外资许可过程的国家安全审查风险来,更为长久,更为持续,因而不能忽视。
 
    非洲油气资源占全球不到10%,远不及中东,但由于政治局势比较动荡,民主体制和法制不完善,因此西方石油公司往往退避三舍,去追逐那些更安全更丰富的地带的油气资源,于是非洲很多地方成为了跨国资本角逐的地缘真空。作为后起的中国油企,以中石油为代表,在开辟很多非洲油气资源方面成为先驱,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苏丹的油气资源开发的道路就是缩影。
 
    中石油第一份海外资产就是在苏丹获得的。1997年,国际社会对苏丹实行经济制裁。雪佛龙放弃了在苏丹发现的油田,使得中石油在全球石油价格低迷时代以及其优惠的条件接受。中石油利用中国与苏丹特殊的政治关系与苏丹政府建立了最密切的信赖关系,抛弃西方石油公司那种掠夺式开采方式,重视社会责任,将苏丹石油开发获取能源资源与苏丹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不但使得苏丹从石油进口国变成出口国,而且建立了上下游一体化的现代石油工业体系,保障了苏丹经济连续多年稳定在8%左右的高速度增长。这种上下游一体化是指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开采、管道运输、综合精炼等石油上下游产业链的一体化,对于发展当地经济,可以与东道国一道实现双赢。中石油的成功为中国获得海外能源资源、中石油自己获利以及对苏丹社会现代化都有重大贡献。每年销往中国的石油长年超过1000万吨。[13]
 
    这种主要依赖于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特殊政治关系的作法固然可以带来很大的收益,但也伴随着若干地缘性法律风险。这就是给予政治动乱产生的风险。苏丹被认为是政治最不安定的国家之一。从1983年就开始有了南苏丹独立运动,以后发展成内战。而苏丹政府对这里的镇压平定产生了达尔富尔危机,导致了国际社会的制裁。中石油投资集中在油气资源充足的中南部地带,正是苏丹南北冲突严重地带,因而从一开始就具有很大的地缘性风险。2011年7月,南苏丹独立,苏丹原有的75%石油的产量划归南苏丹,但南苏丹为内陆国家,唯一石油出口必须要通过中石油修筑的输油管道通往北苏丹的海港。南苏丹必须要向北苏丹支付费用,而双方就费用产生很多争执。南苏丹将北苏丹在其境内的苏丹国有资产充公,而北苏丹则扣押南苏丹在苏丹港口的油轮。[14]这就把中石油弄到了比较尴尬的境地。中石油本来就是在顶着国际压力下开发的苏丹石油资源,承担了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比如2001年起子公司中国石油钱燃起股份有限公司在纽约上市的时候,也只能将苏丹境内的资产保留在母公司名下,从该上市公司剥离开来。
 
    在非洲的中石油投资很多都是中石油直接和东道国政府签订合同获得开发权,而非一般跨国并购模式。2003年,中石油与尼日尔能矿部签署协议,获得两块区块的100%和80%的权益,面积达132万平方公里。后来在尼日尔的投资规模不断加大,2008年与尼日尔政府签署了阿加德姆石油勘探区块合作协议,包括石油探看、开发和开采在内,进行上下游一体化合作项目建设,不但开采出若干高产油井,而且在2011年建成处理能力100万吨的津德尔炼油厂。2006年,中石油与尼日利亚政府签署石油合作协议,获得尼日尔河三角洲和尼日利亚北部四块油区的勘探、开发和开采权。[15]其他的在赤道几内亚、乍得、毛里塔尼亚等都是同样类型,只不过还处在初期阶段,还没有大量产出受益。
 
    根据非洲的地缘法律风险的特征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的对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签订投资保护协定,增加对外国投资保护的条款和规定可操作的保障措施。中国油企在非洲投资很大程度上是利用了欧美跨国企业对非洲政治局势不安定而踌躇不前的机会进去的,并且是以中国和很多非洲国家政府长期友好关系为基础。西方跨国公司的短处正好是中国油企的长处,所以中国在非洲的能源投资如鱼得水,得以顺利展开,获得项目相比西方国家的跨国公司更为容易,而且并无国家安全审查风险。只要政治上变动不是很大,中国油企在非洲国家的投资应该是很安定的。并且中国油企比较注重社会责任,上下游一体设施建设得到了好评。但是,这样比较依赖于现有政权的投资合作模式也伴随着政治风险。这样的风险具有长久性和持续性,一旦该国发生重大的政治变故,比如政变、叛乱、内战等,中国油企的投资权益就会面临巨大的考验。因此在这些国家,保护手段要更多地依靠国际条约,即双边投资协定。由于投资协定在国际条约法上属于非人身条约,一般不应受到政治变动影响。中国签署和谈判的国际投资协定经历了几个阶段,从比较单纯地保护东道国利益,强调国家经济主权逐渐转变为更加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国际惯常做法。这样的发展趋势是比较有利于中国在非洲的能源投资保护的。但是目前中国与几个中国油企投资比较多的国家之间的投资协定还是比较早期版的,有的条款有必要修改,以保障中国油企的投资利益。比如《中国苏丹投资协定》是1997年的。在修改投资协定的时候,有必要加上保护伞条款,将东道国违反合同的责任上升到国际条约责任上,以便在东道国政治发生重大变动的时候,可以寻求国际仲裁解决。
 
    第二,国家契约问题。中国油企在很多非洲国家的投资采取了国家契约的方式。国家契约就是外国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契约。这种契约当事人双方是不平等的,因为契约一方是政府机构,所以对于政府一方单方面的行为,比如征收等是很难有抗争能力的。[16]特别是协定中写进稳定条款和情势变迁条款,以便在东道国违反国家契约的场合也能够保障投资者的利益。[17]
 
    第三,暴力及恐怖活动的法律对策。非洲国家的政治动乱风险也会带来各种暴力和恐怖活动,严重威胁到中国油企在非洲投资活动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中石油投资的重点区域苏丹、南苏丹、尼日尔、尼日利亚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反政府暴力活动或恐怖活动,都是属于海外项目国家和地区安全风险等级很高的地区。中方人员经常都被卷入其中,成为受害者,而财产资产也往往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这样的事件几乎每年都发生。尼日利亚和苏丹发生过多起中国工人被绑架案,到了2014年4月,苏丹的匪帮还绑架了中石油的工程师。其对策除了要加强防范措施之外,还要运用双边政府间的合作和国际合作,积极将中国在这些国家的投资开发活动纳入到国际纺织暴力和反恐防范体系之中。
 
    四、中国在拉丁美洲能源投资的地缘法律风险及其对策拉丁美洲作为美国经济辐射带的油气资源的开发很多都是欧美资本主导。中国油企很少有机会原始取得这里的油气资源。现有所发现的拉丁美洲国家的油气资源主要分布在委内瑞拉、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和厄瓜多尔。墨西哥是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其油气资源基本上是在欧美跨国公司控制下。其他地处南美洲的油气资源国家则有着很独特的地缘特征,那就是卡尔沃主义。这里是卡尔沃主义的故乡,具有浓厚的反跨国公司的传统,并对于美国在政治和经济上的霸权主义抱有天然的警惕。19世纪阿根廷外交家卡尔沃提出的卡尔沃主义,最初主要是关于拒绝对外国人的外交保护,不承认外国人享有国际最低标准的补偿特权,应该和本国人完全同等待遇。但到了20世纪后期开始延伸到国际投资法领域,作为经济主权的体现,拒绝外国公司发动外交保护,按照自己的补偿标准对跨国公司实行国有化或者征收。而在国家契约中写明放弃外交保护的条款被称为“卡尔沃条款”。[18]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自由主义经济盛行,经济主权的主张大大消退,“卡尔沃条款”也似乎一时间消声遗迹。但进入本世纪以来,随着制造业向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世界性大转移,对能源等资源需求的大幅度增加,拉丁美洲国家的卡尔沃主义重新燃起,这就使得在这里的外国投资面临着法律变化乃至国有化和征收风险。这就是拉美地区特有的地缘法律风险。
 
    中国的石油企业目前在拉丁美洲投资的规模还不是很大,但从20世纪90年代起中石油和中石化相继在秘鲁、委内瑞拉、厄瓜多尔等国都开始了一定的投资项目。[19]随着巴西海上石油资源以及阿根廷页岩气资源开发步伐的加快,中海油等也将进军拉丁美洲,中国油企在拉丁美洲的机遇大大增多。
 
    上个世纪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支持拉丁美洲维护经济主权的主张,与以上国家都有着非常良好的政治关系。中国油企进军拉丁美洲,有一些是基于中国和这些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而由中国油企和东道国政府之间订立国家契约而原始取得有关权益,现在比较多的还是通过股权收购等方式获得,因此采取的是与在欧美的跨国并购相似的作法。这些项目到了中国油企手中后,一般说来气氛环境还是比较好。拉丁美洲本来是军事政变和独裁比较普遍的地区,存在着较大的政治风险。但最近几十年来相继实现了民主化,政治上也比较安定下来。由于这里是跨国公司多年进出的地方,所以有关外资法制还是比较完备的。表面上看这里很多法律和制度和欧美似乎差不多,但由于受到卡尔沃主义的影响,在这里的包括中国油企投资在内的外国投资就面临着法律变化乃至国有化和征收风险。所谓法律变化风险就是说这里的法律有很多缺乏稳定性,会突然宣布加税或者其他措施,使得外国投资者面临预期之外的损失。所谓国有化和征收风险就是说这里是全世界最容易出现国有化或征收的地区。ICSID受理的有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中大多数都是出自于拉丁美洲国家的征收行为。对于这些风险,中国油企也不能置之度外。
 
    厄瓜多尔于2006年突然对石油征收石油暴利税,以及对某些外资企业实行征收。更新的例子是2011年委内瑞拉也突然颁布《暴利税法》,规定对外国石油公司的石油暴利税最高税率为95%.而这样的措施大大恶化了中国油企在该国的重油的收益。[20]而恰恰是在委内瑞拉,中国油企抱有很大的期待,三大油企都有很大的长远投资合作计划,规模甚至预计达到数百亿美元。[21]
 
    针对中国油企在拉丁美洲国家投资的上述地缘风险,可以进行以下法律对应。
 
    第一,升级双边投资协定,强化投资协定对投资者的保护。目前,中国与拉丁美洲国家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大多比较旧,上个世纪90年代的居多。[22]那时中国海外投资比较少,双边投资协定的目的更多的还是强调保护东道国的利益。在中国和拉丁美洲之间投资关系已经发生逆转,中国对拉丁美洲的包括对油气资源的投资占优势的今天,有必要重新启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升级双边投资协定,增加保护投资者的内容。
 
    第二,灵活运用ICSID机制。拉丁美洲国家由于法制传统比较深厚,即使国内有比较浓厚的卡尔沃主义情绪,但对于国际性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还是比较信赖的。所以,欧美跨国公司在遇到间接征收等问题的时候,大量诉诸ICSID进行国际投资仲裁,对于裁决的结果也比较能够接受。中国如何应对卡尔沃主义的动向,要利用比较友好的政治关系加以化解,争取在中国油企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的国家契约中增加有关稳定条款和情势变迁条款,进行事先防范。如果其权益还是遭受侵害,则完全可以按照欧美跨国公司的方式,诉诸ICSID进行国际仲裁。
 
Geographical Risks of Chinese Overseas Energy Investments 
and Its Legal Countermeasures
 He Li 
(Law School of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8)
 
Abstract: Chinese overseas energy investments in Europe,Africa and Latin America has obvious geographical characteristics that carry certain geographical features. It is necessary to take appropriate legal countermeasures. Chinese energy companies primarily invest in Europe through cross border mergers. And its main risk is the government permission. The countermeasures are how to pass the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by legal means. The main way of investment in Africa is to take the national contract. The risks its mainly facing is political risks.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investment protection agreements, violence and counter-terrorism countermeasures.  The investment in Latin America primarily faces legal change risks and the risks of nationalization and expropriation brought from Calvo Doctrine.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contract provisions and use flexibly CISID arbitration mechanism to protect them.
 
Key Words: overseas energy investment; geography; legal risk; investment protection countermeasure
 
何力(1955-),男,重庆市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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