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木,北京大学法学院
编者按:“《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神话的建构”一文不仅仅是对明石钦司先生《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实像与神话》一书的介绍和点评,更是作者自己多年国际法史研究的积淀和思考。正如克罗齐所说,“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我们往往会通过回溯历史的方式为自己的行为寻求正当性,国际法亦然。国际法史的写作是一种当代参照过去的经验并面对未来的艺术,然而,这种对过去的参照应该是不卑不亢的。读史能够让人儒雅,写史能够使人睿智,但是这些的前提是你需要秉承一个从容的历史观。
长期以来,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理论研究中,1648年欧洲三十年战争后缔结的讲和条约——《威斯特伐利亚和约》(The Peace of Westphalia,以下简称“《和约》”)——往往被赋予一种特殊的意涵。很多人认为,《和约》不仅结束了一场旷日持久波及全欧的大战,而且结束了前近代的欧洲国际关系,标志着主权国家体系在欧洲的诞生。由此,《和约》之后建立起来的“威斯特伐利亚模式(WestphalianModel)”也被看作是奠定近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原型”。
这种观点,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学界已经成为不证自明的通说。可是,如果我们把眼光投向世界史研究领域,就会发现,很少有史学家重视1648年的历史意义,他们大多倾向于将1500年、地理大发现、或者工业革命作为划分中世与近代的大致标志。这提醒我们,以1648年作为近代的起点,并非一个毋庸置疑的前提,而只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学界特有的看法。在这个领域中,主权国家体系的形成和确立至关重要,因此,为这一体系奠定根基的《和约》自然受到相关学者的高度重视。
可是,正如很多出色的实证研究已经显示出的,恰恰是在主权国家体系的建构这一点上,《和约》的贡献和意义不能不受到质疑。姑且不论全球范围内的制度变迁,仅就欧洲内部而言,主权国家体系的建构也是一个持续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在《和约》谈判之前早已开始,一直延续到《和约》生效之后很久才告终结,1648年不过是漫长变迁过程中的一个节点而已。而且,从常识上说,任何一种类型的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律体系的创立和形成都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完成,正如罗马不会在一日之内建成一样。如果说1648年构成了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发展史上一个决定性的断裂和新纪元的起点,这个论断在什么意义上能够成立,恐怕并不像通说提供给我们的答案那么简单。
在这个问题上,明石钦司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实像与神话》可以看作是一部重新评价《和约》地位的“叛逆”之作。明石钦司是日本庆应义塾大学法学部的教授,他历经二十五年心血,广泛涉猎英、法、德、西、日、拉丁文等千余种文献史料,始完成这部集大成之作。该书全面细致的梳理了《和约》的文本以及缔约前后数百年间西方国际社会制度和学说的发展脉络,揭开了不假思索的通说背后蒙尘已久的历史真相。
正如作者所主张的,如果我们认真阅读《和约》的文本,立足于当时的历史情境来进行考察,就会发现,从《和约》当事方的身份地位及其所规制的法律关系来看,《和约》并不是一个以主权国家作为单一主体的、纯粹意义上的“国际条约”,而是一个主体多元、结构复杂、层次重叠、关系错综的混合体系。
首先,虽然荷兰和瑞士的独立地位得到了《和约》的承认,但当时欧洲的主要政治实体,如法国、德国、瑞典、英国、西班牙等,并没有因为《和约》的规定而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或者早在《和约》缔结之前就已经具备了成为主权国家的要素,《和约》基本上没有改变当时欧洲整体的国家间关系格局。第二,尽管《和约》增强了神圣罗马帝国内部各诸侯等级的权力从而在实质意义上削弱了帝国皇帝的实效统治,但它并没有承认各诸侯等级脱离帝国的独立地位,更没有赋予它们以主权。帝国继续维持着其法律框架和国制体系,与分头林立的诸侯等级并存。第三,帝国皇帝、各诸侯等级与欧洲其它国家之间,形成了一种国内政制与国际政治勾连交错的局面,“国内”“国外”的界限模糊,形成了一种无论是用主权国家理论还是用帝国理论都无法解释的现象。这个类似于怪物的复杂结构维持了一个半世纪之久,大大推迟了在神圣罗马帝国境内出现主权国家的时机。第四,在神圣罗马帝国割让给法国、瑞典的领土之上,主权归属呈现出多元支配的叠合状态,疆界的意义暧昧不清,无法满足领域主权国家的基本构成要件。第五,《和约》在个别领域中确立了一些国际法规则,如开创了多边国际会议的制度性先例,设立了保障莱茵河通航的国际河流制度,建立了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制度,确立了关于订立国际条约的程序性规则等。但是,无论《和约》的文本还是《和约》的精神,都并没有体现出“主权、平等、不干涉”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意涵。第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少数者保护、势力均衡等观念或制度,《和约》既不是起点,也没有对其发展做出重大突破,只是承认并沿袭了之前已有的制度或者实践而已。
总而言之,《和约》并没有积极着眼于创设新的国家形态并建立近代主权国家体系,毋宁说,它更接近于消极意义上的现状追认和妥协基础上的维稳诉求。认为《和约》奠定了欧洲主权国家体系的基础,成为近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滥觞,是一种非常可疑的说法。
但是,揭示出《和约》的文本与欧洲主权国家体系的诞生之间在事实上的不对应关系,只是一项初步的工作。事实与理论之间的落差毋宁说是常态,尤其是那些作为历史分节点的重大事件,往往是用来揭示不同阶段历史之本质特征的一个标志,一种符号和象征,它们本身未必与历史变化的步伐完全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性未必减损其可能具有的象征性意涵。单纯比照史实来批判《和约》的历史意义,很有可能会抹消掉历史符号背后的深层寓意。
不过,通过回溯史实来重新审视理论的做法,依然有其意义。它有助于打破通行多年的主流理论所带来的僵化思维和不证自明的权威,但更重要的,是在揭示出事实与理论间的龃龉之后,它启发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脱事实”的理论的产生缘起,由此找到进入历史的钥匙。事实与理论、表象与实质之间的断裂往往并非偶然,而有其必然的机理。在这里,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主权国家体系是否真的随着《和约》的缔结而一夜成型?这是一个停留在表面的假问题。我们要追问的是,在主权国家体系形成的漫长过程中,既非起点亦非终点的《和约》,究竟扮演了何种角色,为何要赋予它如此重大的意义?换句话说,在浩如烟海的历史事件中,为何要选定《和约》作为近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史的开端,这究竟意味着什么?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再度回溯历史,考察《和约》大约从何时开始,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起点”。作者通过谱系学的考察发现,《和约》在缔结之后很长时间内并没有受到相关学者的重视,当时的国际法学文献很少谈及《和约》,即便谈及,也没有赋予它重要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自17世纪后期开始,很多欧洲国家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开始提及《和约》,并表示要坚决维护《和约》中的规定。法国人科赫(C-G.Koch)在其出版于18世纪末的条约史专著《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之后欧洲各国讲和条约略史》(Abrégé de l’histoire des traitsde paix, entre les puissances de l’Europe, depuis la paix de Westphalie,1796-97)中,首次将《和约》称之为“近代政治的开端”。大约从那个时候开始,国际法学者逐渐开始接受《和约》作为“欧洲基本法”和“奠定欧洲格局的大宪章”的观点。19世纪中期,美国著名外交官和国际法学者惠顿(H.Wheaton)在其著作《欧洲国际法进步史》(Histoire des progrès du droit des gens en Europe,1841)和《欧美国际法史》(History of the Law of Nationsin Europe and America, 1845)中明确提出,“《和约》是近代国际法的起点,开辟了欧洲文明进步的重要纪元,形成了欧洲国际公法的基础”。这个观点随着惠顿著作在全世界的广泛传播,迅速流行起来。20世纪初,国际法学泰斗奥本海(L.Oppenheim)在其经典教科书《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Vol I: Peace, 1905)中再次明确确认了这一看法,从此成为学界定论。
可见,《和约》作为“近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之起点”的正统地位并非自始形成,而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事后追认和重新定位,这是一个由后世构建的神话。
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种认识上的转变呢?明石钦司从实证主义法学兴起的角度做出了解释。一方面,17世纪中期以后,随着条约实践的增多,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不断上升,在整个18世纪,条约与传统的国际法渊源——习惯——几乎并肩而行,这导致在18世纪末开始出现编纂条约史的专著。而那些在《和约》之后缔结的条约,为了奠定其正当性根据,大多会追根溯源到《和约》中的规定。被这么多后继条约反复提及的《和约》,在关于条约史的著作中受到重视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19世纪之后,社会科学领域中实证主义方法的兴起,也对法学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国际法拘束力的根源,逐渐地从神法、自然法、宗教法这样一些超越于国家意志之上的根据,转变为条约、习惯等实证性规范,学者们从后者中寻找被明确表达出来的国家意志,以此作为国际法拘束力的最终来源。换句话说,早期是超验性的宗教伦理和自然法规范“下降”以约束现实中的国家行为,自实证主义方法兴起后,更加重视把现实中的国家实践“上升”为法律规范。而且,由于成文的条约比不成文的习惯更加直接而明确的反映国家意志,所以更容易受到研究者的重视。这样一来,在很多国际条约和条约史论著中被反复被提及的《和约》,就成为学者们普遍关注的对象,成为他们“修祖坟、续家谱”时的一个合适的落脚点。《和约》的文本规定本身和它对当时欧洲社会的实际影响反倒被忽视了,《和约》被建构成为一座丰碑。简言之,是国际条约实践的增多以及法学研究中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兴起导致了《和约》被树立为神话。
这种解释是有道理的,但是并不充分。我们还必须留意到神话建构的特定历史时刻。实际上,神话产生的时期与欧美国家的全球殖民扩张进程几乎同步,这不仅仅是时间上的偶然巧合。当代美国学者克拉斯纳(S. D. Krasner)一针见血的指出,“只有当民族国家变成一个越来越强大而有效的行动者,能够制约其他行动者提出的权力要求时,《和约》才会被理解为是与过去时代的决定性断裂。”在欧美殖民者向非欧美地域扩张的过程中,为了对后者进行有效的统治、管理和掠夺,并将这种行为正当化,同时,为了维护欧美国际法的基本要素以应对来自非欧美地域历史文化传统的挑战,需要建构一种纯粹形态的“原型”,作为证明统治关系合理性的正当性话语。在这一过程中,本来只通行于欧美地域的国际法这样一种特殊主义的制度,以一种普世主义的面貌出现,尽管在这种普世主义的诉求背后,表达的依然是特殊主义的利益和要求。同时,受到列强殖民压迫的非西方世界,在经历了早期的痛苦和迷茫之后,逐渐认识到,只要运用得当,西方殖民者所带来的国际法中包含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等,同样能为弱者提供反抗强权伸张权益保护自身的武器。正所谓“各国之大小强弱,万国不齐,究赖此公法欲齐之,则可以弭有形之衅,虽至弱小之国,亦得借公法自存。”(薛福成,“论中国在公法外之害”)于是,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不约而同的参与到“国际法普世化”的进程之中,而为这样一种普世主义的国际法奠定起源的努力,也在不知不觉中完成。
回溯历史,可以说,把《和约》视为起点的认识是后世构建的神话,是一种“修祖坟、续家谱”的追溯性想象。但它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错误,也不能归咎于当时的学者未能准确把握经验现实。正如同它所服务于并力图维系的支配关系一样,能够成为主流认识的神话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现实。
如果上述观点成立的话,我们还要留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学界质疑《和约》的声音,是在冷战结束之后集中爆发的。除了作为集大成者的明石钦司以外,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有多位欧美学者分别从国际法、国际关系论、政治思想史、经济史和地政学等视角出发,对主流通说提出了严峻挑战。但是这些神话批判者们却没有更进一步,对这场神话批判运动本身展开批判性的反思。也就是说,为何在《和约》缔结之后350年左右的时间里,它的神圣地位始终不可动摇,直到冷战终结之后,才开始出现批判神话的声音?这场批判运动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政治和法律意涵?如果说《和约》神话地位的树立,不完全是一个偶然现象,而是与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有着必然关联的话,那么现在提出打破神话的要求,是否也与当下的历史情境息息相关,可以视为是在新的历史契机下“重修祖坟、再续家谱”的一次努力?
事实上,冷战后神话批判运动产生的契机大致有三种。(1)认为“威斯特伐利亚模式”是“以国为本”,而当代国际法已经进入到“以人为本”的时代;(2)认为“威斯特伐利亚模式”是为主权国家的分权对峙状态奠定正当性基础的历史话语,但是现在,“国际社会的共通利益”和“全球共同体”已经逐渐开始形成,主权、疆界所具有的意义越来越稀薄;(3)认为“威斯特伐利亚模式”体现了欧洲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单线发展观,现在应该更多的挖掘非欧洲地域的历史文化传统,以深化我们对于当代国际社会中各种复杂异质因素的理解。
这三种思路虽然各有侧重,但在一个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即,《和约》神话所建构起来的这套话语已经过时,我们需要从根本上推翻《和约》的历史地位,建立起一种国际关系的新模式。诚然,这种努力的方向可资嘉许,似乎也符合当代国际社会发展的大潮流,但是其背后同样隐藏着诸多深刻的问题。《和约》的神话也许会过时,但是普世主义和特殊主义之间的对抗和张力却不会消失。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生活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的创造神话、经营神话、维持神话、打倒神话,然后创造新的神话,再来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
国际法史的写作,说到底,是特定的国度在特定的当下处境中面向未来的行动。经验性的历史研究提供的素材,只有在特定的现实关切之下才会获得它们的具体定位。回顾关于《和约》的国际法话语的生成与消亡历程,或许有助于我们思考中国应该如何构建适合于自己的国际法叙事,在复调前进的历史旋律中贡献一个音符甚至一个声部。
(明石欽司、『ウェストファリア条約――その実像と神話――』、東京:慶應義塾大学出版会、2009年)